发布时间:2014-04-22
新广出办发[2014]21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,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:
2014年1月28日,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》(国发[2014]5号)取消了出版物总发行单位设立及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变更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登记事项,或者兼并、合并、分立的审批。现将上述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措施通知如下:
一、自国发[2014]5号文印发之日起,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再审批出版物总发行资质及相应变更事项。
二、原总发行业务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于2014年6月30日统一作废。此前,仅有从事总发行业务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的企业,可前往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换领从事批发业务的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》。
三、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出版物市场日常巡查制度,加强对出版物发行活动的事中、事后监管,会同文化市场执法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。
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
2014年4月2日
来源: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