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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2013年报刊出版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3-04-01

新出厅字[2013]7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,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,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民主党派、各人民团体报纸期刊主管部门: 
 
  为加强报刊出版管理,促进报刊业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、《报纸出版管理规定》和《期刊出版管理规定》,现将2013年全国报纸出版许可证、期刊出版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许可证换发范围

  经批准出版、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纸、期刊,均须按本《通知》规定统一换发《报纸出版许可证》、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。

  二、换证实施部门

 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所辖行政区域的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;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负责换发本建设兵团的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;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负责换发军队系统的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;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、各民主党派、各人民团体主管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,由报刊登记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发。

  三、换证时间

  本次集中换发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工作自本《通知》下发之日起正式启动,2013年5月1日前换发完毕。

  四、工作程序

  1.总署行政受理中心在各报刊换证实施部门所辖报刊总量基础上,按增加5%的数量向换证实施部门寄发空白《报纸出版许可证》和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,同时寄发包含报刊名录的《报纸出版许可证核发工作记录表》和《期刊出版许可证核发工作记录表》(以下简称《工作记录表》)。《工作记录表》Excel电子版可通过专用电子邮箱(xwcbzsbkqk@163.com)获取。

  2.换证实施部门要根据报刊年度核验情况换发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,并准确填写新发报刊许可证和《工作记录表》。实际报刊与《工作记录表》中所列报刊名录有出入时,应在《工作记录表》已有报刊行或新增报刊行的备注栏详细填写情况说明。盖章后的《工作记录表》请于2013年5月1日前寄送至总署行政受理中心,《工作记录表》Excel电子版同时发送xwcbzsslzx@163.com。

  3.为加强报刊出版许可证的管理,请做好新发许可证备份工作。有条件的换证实施部门应将填写好的新证(正、副本)原件扫描制成同名电子文件存档;无条件的,应将新证复印存档。请将新发许可证电子版(或复印件)于2013年6月1日前报送至总署行政受理中心。 

  五、有关要求

  1.换证实施部门要提前做好换证填表的各项准备工作,精心实施,严格按要求换证;中央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重视报刊换证工作,加强与换证实施部门的沟通协调;报刊出版单位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,积极配合,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换证工作。总署将择机进行抽查。

  2.换证实施部门须准确填写许可证相关内容,并应与年检、档案信息保持一致,不得填写虚假信息或不准确信息;不得漏填;不得由报刊出版单位自行填写;不得为未经批准的报刊发放许可证。新发的《报纸出版许可证》、《期刊出版许可证》(正、副本)的有效期均至2018年12月31日。

  3.报纸、期刊出版许可证换发工作应与报纸、期刊年度核验工作结合进行。2013年报刊年度核验中缓验、未通过核验以及未参加核验的,不得换发出版许可证,待整改通过年度核验后重新申报换发。

  4.《工作记录表》中,年检情况栏选填通过、缓验、不予通过、未参加;新证编号栏填写每个新发许可证的编号;备注栏填写非正常情况说明。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

2013年3月15日

通信地址: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受理中心(邮编:100052)

电子邮箱: xwcbzsslzx@163.com

联系电话:(010)83138956、83138957、83138958

联系人:石山、王丹、王晓贤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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